主頁 本會會章
文章索引
本會會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所有頁面

第二章 會籍、會費、會員權利及義務

2.1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類:

2.1.1 基本會員

凡現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倘無提出書面反對加入,而又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基本會員之會籍以家庭為單位,只需繳交一個會員之會費,惟每一家庭最多可委派兩名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代表參加會員大會,但只擁有一個表決權及投票權,基本會員會籍之有效期為每年之八月一日至翌年之七月三十一日止。(惟第一屆基本會員會籍之有效期由本會成立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1.2 當然會員

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當然會員會籍於離職時自動取消。如會員兼具教師及家長雙重身份,只能選擇以教師身份入會。

2.1.3 名譽會員

本校舊生家長、舊生監護人、離任校長及離任教師,卸任校監及校董,均可申請或由常委會邀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惟須獲常委會按年通過。

2.1.4 名譽顧問

凡為本校現任校監、校董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校方邀請為名譽顧問。

2.2 會費

2.2.1 會員須繳交會費。每年會費為港幣一百五十元正。會員須於每年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後壹個月內繳交會費。(惟第一屆N4級基本會員將豁免繳付會費)。當然會員之會費可獲豁免。

2.2.2 凡中途加入之會員,亦須繳交全數會費,而中途退會者,已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2.3 會員權利與義務

2.3.1 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下統稱「會員大會」)中:

i 基本會員有參加活動;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有動議、和議、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ii 當然會員有參加活動;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有動議、和議、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iii 名譽會員只享有參加活動及出席會議的權利。

2.3.2 會員均可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所有的福利。

2.3.3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與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2.3.4 會員須每年準時繳交會費。

2.3.5 會員須協助促進會務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2.3.6 會員擔任本會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任何會員不得接受本會之薪酬。

2.3.7 如未得本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尤其屬於政治宣傳或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

2.3.8 基本會員對本會除負上列第2.2.1項及下列第6.15項之義務外,並無其他財政上之義務。任何會員如擬對本會作出捐贈,均屬自願性質。

2.4 終止會籍

2.4.1 如會員於該年度逾期兩個月未交會費,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其會籍即時自動終止。

2.4.2 如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常務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其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4.3 如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事先壹個月致函通知本會,由常務委員會以書面確認,方正式退會,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4.4 如基本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包括退學或被革除學籍),或本校校長或教師離職,其會員資格即時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