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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員大會

4.1 週年會員大會

4.1.1 週年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於上學期召開一次。

4.1.2. 週年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1. 通過上次週年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ii 通過全年會務報告。

      iii 過已經審核之全年財務報告。

      iv 修訂本會會章。

      v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

      vi 推選本會新一屆常務委員會。

      4.2 特別會員大會

      4.2.1 常務委員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2.2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百分之十五或以上會員聯署書面要求提交議程後,須於三十天 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在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中,只可討論及議決上述以聯署書面提交之議程。若該等議程包含修訂會章條文,修訂條文須先經本校校董會審議批准後,方可交特別會員大會討論。

      4.3 會員大會通告

      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十四天,常務委員會須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有關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4 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

      4.4.1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由二十五位會員或當時會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構成,但以上述數目較少者為準。

      4.4.2 未能親身出席之會員可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為出席,惟在會議中沒有投票權及表決權。

      4.4.3 若在會員大會會議預定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會議改期,並須另訂日期於其後十四天內召開會員大會。

      4.4.4 若在延期之會員大會會議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則以出席之會員人數為會議法定人數,正式舉行會議。

      4.5 通過議案

4.5.1 所有會員大會會議之議案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人數之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合法。如議案涉及會章之修訂,則須依照第九章所述之程序進行,方可生效。

4.5.2 主席擁有投票權,當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時,主席可再投決定票以作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