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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5.1 組織

務委員會由十一位委員組成,五位為當然會員,餘下六位為基本會員。職位如下

5.1.1 主席 1 【基本會員1人】

5.1.2 副主席 2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

5.1.3 司庫 2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人】

5.1.4 秘書 2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人】

5.1.5 康樂及福利 2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員1人】

5.1.6 聯絡 2 【基本會員1人,當然會1人】

5.2 責任與權力

常務委員會具有下列之職責及權力:

5.2.1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全權處理本會事務。

5.2.2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

5.2.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5.2.4 策劃及推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

5.2.5 帶動會員參與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

5.2.6 擁有本會會章的最終解釋權。

5.2.7 根據會章規定,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2.8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5.3 解散常務委員會或罷免常委會個別委員

6.3.1 獲本會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同意;或

6.3.2 本校校董會決定解散常務委員會或罷免其個別委員。

5.4 委員之職責

5.4.1 主席

i 為本會之主席。

ii 負責召開並主持週年會員大會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iii 負責主持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iv 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及簽署一切有關本會的文件。

v 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vi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及出席活動。

vii)代表本會鈐蓋印章在各種公文上。

5.4.2 副主席

i 負責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ii 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屬基本會員之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如屬基本會員之副主席亦未能代履行主席之職務時,由另一位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

5.4.3 司庫

i 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

ii 編制每年財政預算。

iii 須於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核算之財政報告。

  1. 編寫每月之財政收支紀錄。

    5.4.4 秘書

    i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書信文件及會員名冊。

    ii 編訂會議議程及發佈會議通告。

    iii 負責製備會議紀錄。

    iv 保管本會印章及書信文件。

  2. 保管本會一切檔案文件。

    5.4.5 康樂及福利

    i 負責策劃統籌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ii 負責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福利活動。

    iii 負責安排活動場地及佈置會場。

    5.4.6 聯絡

    i 組織及拓展家長網絡。

    ii 負責於各種會議及活動前聯絡會員及本校非會員家長。

    iii 協調會員間之溝通。

    5.5 常務委員會之選任

    5.5.1 任期

    i 委員之任期為壹年,由選出時的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時起,直至下一屆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時為止。(惟第一屆委員之任期由本會成立日起至下一屆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時為止)

    ii 屬基本會員的委員可競選連任;屬當然會員的委員可接續連任,惟同一職位最多只能出任三屆(由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出任的副主席一職除外)。

    iii 委員擔任本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5.5.2 選任

    i 常務委員會內屬基本會員的委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由基本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ii 常務委員會內屬當然會員的委員,由本校校長薦任。

    5.5.3 提名

    各會員可於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名合資格之基本會員為常務委員會內屬基本會員之候選委員。

    5.5.4 投票

    如上述候選委員人數超逾常務委員會之有關職位席位數目,則須進行投票選舉。得票最多的六位當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各委員之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如超過一人票數相同,應再作另一次投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若票數仍然相同,則抽籤決定)。

    (新一屆常務委員應於當選後十四天內完成互選工作。舊任常務委員會應於新任常務委員會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5.5.5 補選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之空缺,若委員職位出缺,經委員會協商,可由其他委員兼任,或可從參選之家長會員中按得票次序委任,任期至下次選舉為止;如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屬基本會員的副主席自動補上。如出缺職位是由當然會員擔任者,則由本校現任校長委任遞補。

    5.6 常務委員會會議

    5.6.1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

    5.6.2 會議通告及議程須於開會前十天分發予各委員。

    5.6.3 法定會議人數為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5.6.4 委員如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會議,但該代表在會議中只可以代 表其投票議決,並沒有其他會議權利。

    5.6.5 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之議案,須經出席會議會員數之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合法。

    5.6.6 主席擁有投票權,當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時,主席可再投決定票以作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