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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政管理

6.1 所有本會經費,須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戶口須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兩位司庫合共四人聯名簽署以本校聖保祿幼兒園名義開設。

6.2 一切經費之運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6.3 司庫負責管理本會一切開支及收入。

6.4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需簽發收據,及存於銀行。

6.5 本會發出之支票須由常務委員會主席或司庫(基本會員),連同副主席(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或司庫(當然會員),合共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6.6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惟第一屆之財政年度由本會成立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6.7 本會一切收支單據須保留七年。

6.8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本會任何活動之經費支出,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6.9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備該財政年度之財政報告。財政報告經義務核數師核算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6.10 每年之財政盈餘,須撥作本會基金。基金之用途由應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6.11 本校會委任一位義務核數師,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6.12 司庫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財政報告。

6.13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基本原則,不得舉債。

6.14 本會之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及基金結存之總和。

6.15 於解散本會時,若出現債務,則由本會基本會員平均承擔,惟每一會員之最高責任不超過港幣壹百元。

6.16 本會解散時,所有資產須捐贈聖保祿幼兒園,作為學生之福利金。